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探究

时间:2021-12-13 [关闭窗口]

  国际上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时,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而我国在2000年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减缓人口老龄化任重而道远。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探究已逐渐成熟的国外农村养老模式,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应然之举。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划分

  目前学术界一般将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按两类标准进行分类。

  (一)第一种分类

  以养老金私有化和主体投入程度为标准,将现行国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种模式:

  “援助资助者”模式;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自我投保模式;养老金私有化模式。

  (二)第二种分类

  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制度目标、筹集发放、管理运作等标准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归纳为三种模式: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险模式;

  以瑞典、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

  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模式。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社会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作为国际养老保险主流模式,社会保险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被各国广泛采用,成为国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其一,将养老金标准与收入和缴费时间长短相结合,强调参保个体的主体责任,国家和社会力量予以适当补充支持。其二,将现收现付与积累制相结合。其三,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前提是以参保个体达到适当缴费年限满足法定年龄为具体参照。

  德国作为社会保障的早期建立者,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时至今日已然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典范和样本。日本作为农业发展比较先进的国家,其保险模式受到国内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独特的发展模式造就了其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二)国家福利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国家福利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主张国家和政府在农村养老中应发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政策设计原则上奉行公平均等的价值定位。因此在这一模式下,农民与其他国民一样享有全面普惠的养老待遇,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公民的普遍资格和权利。

  国家福利型农村养老模式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养老基金筹集来源主要依靠税收,由政府支付大部分基金费用,参保个体基本不缴纳或者缴纳少量的保险费用。其二,实行“现收先付”制,即隔代供养。其三,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者按比例定期领取养老金。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瑞典和加拿大。

  (三)储蓄积累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储蓄积累型农村养老模式也称强制储蓄型模式,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新加坡,此后发展日臻成熟,逐步被智利、阿根廷等拉美国家所采取推广,作为这些国家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改革的一部分,成为主流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之一。

  在储蓄积累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下,参保人员拿出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参保基数投入到个人账号中,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决定,参保人有权自行选择合法的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只是作为监管方,对资产配置进行严格限制。相较于国家福利型的国家主导,社会保险型的国家与个人混合参与,储蓄积累型农村养老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模式主要强调个体责任,采取个人账户的模式,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只承担最低养老金和基金最低回报率的补贴。其二,该模式私有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基金公司进行相关运营管理并进行投资决策,到期领取比例收益,近似一种个人理财方式。其三,政府虽不参与具体运营,但行使严格的监管职责,并在其中发挥兜底作用。

  启示

  综合国外三种养老模式来看,各有千秋,有鲜明的差异性和适用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扬长避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障模式可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一)注重政府引导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模式中,政府从法律制定到组织运行都实行全权管理,并包揽了组织运行、资金支持、监督管理。我国也应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出发,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关心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首先,从源头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发展养老保险模式。其次,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引入专业化人才。最后,各地政府要应时而变,结合当地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的新问题,不断改进服务,从而使“老有所养”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二)强调市场介入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关键作用

  综观各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情况,多是以公共养老金为基础,引导个人参与,并以社会救助为辅,多种形式相辅相成,有效防范养老风险。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虽明确规定了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体补助较少,多是由政府和个人所负担,基金管理也是由政府包办。今后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基金筹集机制,调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养老基金筹集工作的积极性。

来源:中国人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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