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工作的思考----以南京市为例

时间:2021-11-08 [关闭窗口]

  近年来,我国家庭发展日益呈现出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独生子女一旦发生意外伤残,会直接导致这些家庭面临生活、生产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因此,做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相关扶助工作,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需要国家和社会不断完善保障措施,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笔者对江苏省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他们主要面临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家庭生产功能被削弱。照料伤残独生子女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很难正常参加工作,从而可能导致家庭收入的减少甚至中断。二是家庭生活水平较低。一方面,部分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无法正常上班,家庭收入来源单一甚至无收入;另一方面,伤残独生子女需要长期照护支出,部分家庭在照料伤残独生子女的同时,还面临照料其他家庭成员的问题。收入少、支出多的双重压力造成这类家庭生活水平普遍较低。三是家庭成员普遍存在身心健康问题。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中,家庭成员在负担繁重照料任务的同时,还要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导致部分家庭成员存在着身心健康问题。四是伤残独生子女照料不足。目前伤残独生子女主要由其家庭成员照料,生活能够自理、有条件聘请保姆或者由医院、专业机构照料的占比较少,而家庭成员在照料能力、照料的专业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足。五是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社会支持不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于社区以及政府,或者来自于亲朋好友,而来自于社会公益组织和公益人士的支持占比较低,社会支持的来源比较少。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是特殊的家庭类型,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这类家庭的定向扶助,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结合目前实际状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增加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与支持:

  第一,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长效机制。2007年,我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2008年全面推开。2016年,财政部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统一了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从实际状况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此类家庭的生活压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各种照料类开支负担不断加重,扶助金的扶助作用需要进一步增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扶助金标准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工资等指标结合起来,实现真正的动态调整,作出更为科学的界定。

  第二,建立差别化的扶持机制。目前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评定标准中规定,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符合扶助标准,但由于具体的伤残情况不同,伤残的类型也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同家庭面临的照料问题、经济压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就业压力、养老问题等都有不同的表现。因此,建议建立差别化的扶持机制,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和伤残类型,采取不同的扶持策略。同时,面向重度伤残家庭或特殊伤残家庭,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社区居家护理服务、身心康复诊疗服务和家庭照顾者喘息服务等。

  第三,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残联与人社、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伤残独生子女的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加强面向伤残独生子女的就业服务、安养服务及相应的社会支持,确保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安度晚年。

  第四,完善保险与保障支持体系。一方面,结合伤残独生子女家庭的具体情况,开发面向此类家庭的特殊保险产品,使保障更加精准有效;另一方面,可以多部门联合,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等方式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提供购买相应保险产品的专项补贴,确保此类家庭在遇到重大意外伤害或在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获得持续的保障。例如,今年起,符合条件的深圳市户籍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深圳市各区财政埋单,投保由各区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办理,被保家庭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无需报名申请。

  第五,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支持力度。当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于社区以及政府,社会公众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关注明显不够。独生子女伤残家庭面临着较大的经济负担和照护负担,因此应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关注有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社会服务项目,从而更好地为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

  作者:黄晓晓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计生协会

来源:中国人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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