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生育政策下更需关注“她权益”

时间:2022-02-07 [关闭窗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面临转折性变化,总人口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出生人口数量持续走低,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20056万人,占总人口的14.2%。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国家面对我国当前及未来人口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女性作为生育的主体,要面对更多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同样,女性的生育意愿也会直接影响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目标实现。因此,无论是对女性这个群体本身,还是对生育政策落实和国家人口形势而言,关注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的女性权益保护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也是配套支持措施需要着力的方向之一。

  生育政策调整给女性带来多维度影响。从女性自身发展维度来看,受生理因素影响,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在24岁到29岁。在这一年龄段,女性的生育能力处于最佳状态,也有利于下一代的发育和身体健康。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女性的受教育意愿和受教育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亿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人数为159.9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比重达到50.9%,比2010年提高3.1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并且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这意味着女性将获得更多的自我素质提升机会和更高层次的就业发展。对我国当前部分女性而言,24岁到29岁这段时期仍在接受高等教育,或是初入职场,面临着培训以及晋升,这段时期既是女性的最佳生育时期,也是女性积累人力资本、追求个人发展的黄金时期。在生育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如果女性计划生育三个孩子,本着对自身和孩子的安全保障考虑,女性的初次生育年龄就需要相对提前,生育与女性个人发展的矛盾也就更加明显。

  同时,老年女性通常是照料孙辈的一大主力。由于青壮年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他们通常会选择将孩子托付给父母,尤其是母亲照料。在托育机构发展不充分的现实情况下,老年女性退休后还得帮助照料孙辈,难以再有精力和时间投入自身的多元化发展,老年女性的个人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从平等就业机会维度来看,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就业权以及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各种隐形的就业歧视仍然存在。除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生育主体的身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女性求职者应聘时,面试官有时会通过各种方式探知女性的婚姻状况、结婚意愿与生育意愿。用人单位招入一名女性,就意味着得承担一名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应的用工成本。而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对女性职工的生育预期需要上升到三次生育,这意味着每雇用一名女性员工,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更多潜在的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应用工成本。衡量收益与成本,用人单位在雇用和提拔女性员工时会更加谨慎,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也会变得更高,女性也就会面临更加艰难的就业环境。

  从工作与家庭平衡维度来看,出于孩童的身心健康考虑,孩童在幼年期离不开家长的陪伴和照料。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为59.8%。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到社会劳动中。与此同时,“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大量家庭内部性别分工仍沿袭着以女性为主的传统模式。生育后女性承担着照料孩子的主要责任,难以投入与男性同等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且这种差异会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进一步拉大,女性实现照料家庭与职业发展平衡的难度会有所加大。

  从身心健康维度来看,一方面,作为生育主体,女性需要承受生产带来的身心负担,包括产前产后的身体调养和产后抑郁症预防等;另一方面,作为抚养主体,女性还需要承受照料孩子带来的身心压力。

  生育是女性个人和家庭的行为选择,它可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精神需求,实现家庭的血脉延续,但它同时也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意义。生育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力资源,使得整个社会能够延续和发展。在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性趋势的今天,生育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人口结构,缓解社会养老负担和社保压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育不单单会影响个人和家庭,还会影响整个社会和国家,这也是国家不断完善生育政策、积极完善支持措施的原因。

  由于女性是生育和抚育的主体,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维护女性权益,有助于解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增强女性生育意愿,促进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目标实现。

  首先,要保障女性的就业合法权益。《决定》提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就要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措施促进员工家庭和工作的平衡。但是仅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而不顾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很难真正促进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竞争与就业,还需要更加具体的配套措施。例如,加强女性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减轻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造成的成本负担,对为女职工生育提供特殊保护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政策优惠;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约谈和惩处机制。

  其次,要加强社会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更加多元的、高质量的社会生育支持服务。要扩大妇幼健康资源供给,提高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着力维护女性怀孕、生产、产后恢复期间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完善托育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幼服务,实施弹性办公、线上办公等灵活办公措施;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力度和覆盖范围,分担家庭照料子女的压力,帮助女性促进家庭和工作的平衡。此外,生育更多子女意味着需要更大的生活空间,应针对多子女家庭提供差异化的、更具针对性的公租房以及购房优惠政策。通过提供医疗、托育、住房、教育等全方位的社会公共服务,降低家庭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再次,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改进生育休假制度。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偏低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还要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标准,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

  生育关系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国计,也关系着万千女性的民生。从就业、公共服务、生育保险等多方面全方位地促进女性生育成本的社会共担,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提升女性生育意愿,真正促进生育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

  本文发表于2022年1月27日《中国人口报》

  文┃钟雨馨 李乐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来源:中国人口报

[关闭窗口]